第十课公民学

联邦制

联邦制是一种政府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权力在中央政府和国家的各个组成单位之间划分。通常,联邦有两级政府。一个是政府,代表整个国家,通常负责一些共同国家利益的主题。另一类是省或州一级的政府,负责本州的大部分日常管理工作。这两级政府都享有独立于对方的权力。



印度联邦:

印度宪法中没有使用“联邦”一词,但印度联邦是在联邦制的基础上形成的。

宪法最初规定了两级政府制度。联邦政府或中央政府代表印度联邦,邦政府代表各省。后来,在联盟中增加了第三级;随着村务委员会和市政当局的成立。

联邦制的主要特点:

  1. 政府有两级或两级以上。
  2. 不同级别的政府管理着相同的公民,但每一级政府在具体的立法、税收和行政方面都有自己的管辖权。
  3. 各级政府的管辖范围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的存在和权威都得到了宪法的保障。
  4. 宪法的基本条款不能由一级政府单方面改变。这样的改变需要得到两级政府的同意。
  5. 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和各级政府的权力。如果各级政府在行使各自的权力时出现争议,最高法院就扮演裁判的角色。
  6. 明确各级财政收入来源,保障财政自主权。
  7. 因此,联邦制具有双重目标:维护和促进国家的统一,同时兼顾地区多样性。

因此,有两个方面对联邦制的制度和实践至关重要。各级政府应该就一些权力分享的规则达成一致。他们还应该相信,双方都会遵守协议中各自的部分。一个理想的联邦制有两个方面:相互信任和共同生活的协议。



均势:

中央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确切的权力平衡因联邦而异。这种平衡主要取决于联邦形成的历史背景。

联邦的形成有两种途径;具体如下:

  1. 联合联邦:这种类型的联邦存在于美国、瑞士和澳大利亚。独立的国家自己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更大的单位,这样他们就可以增加他们的安全;同时维护他们的主权。在这种类型的联邦中,组成州拥有平等的权力,相对于-à-vis中央政府更强大。
  2. 团结联邦:这种类型的联邦存在于印度、西班牙、比利时等。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共享,以适应巨大的多样性。在这种类型的联邦中,中央政府比州政府更有权力。联邦的不同组成部分可能拥有不平等的权力。一些单位被授予特殊权力,例如印度的查谟和克什米尔。


司法管辖区名单:

联盟名单:工会名单包括具有国家重要性的学科;例如国防、外交、银行、通信和货币。之所以把它们列在这个清单里,是因为我们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对这些问题制定统一的政策。只有联邦政府才能制定与联邦清单中提到的主题有关的法律。

国家列表:国家清单载有国家和地方重要的主题,如警察、贸易、商业、农业和灌溉。只有州政府才能制定与《国家清单》中提到的主题有关的法律。

并发名单:并行清单包括联邦政府和邦政府共同感兴趣的主题,如教育、森林、工会、婚姻、收养和继承。联邦和州政府都可以就本清单中提到的主题制定法律。如果他们的法律相互冲突,以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为准。

剩余的清单:任何超出上述清单范围的内容均视为剩余主题。联邦政府有权就这些问题立法。

特殊地位:查谟和克什米尔有自己的宪法。未经邦议会批准,印度宪法的许多条款不适用于该邦。不是这个邦永久居民的印度人不能在这里买土地或房子。印度其他一些邦也有类似的特别规定。

联盟的领土:印度联邦的一些单位享有很少的权力。这些地区太小,不能成为一个独立国家,但又不能与任何现有国家合并。这些地区,如昌迪加尔、拉克沙德维普或首都德里,被称为联邦领土。这些领土不具有国家的权力。中央政府对这些地区有特殊的管理权力。

联邦政府和邦政府之间的这种权力分享是《宪法》结构的基础。要改变这种权力分享安排并不容易。议会不能自行改变这一安排。对宪法的任何修改都必须首先获得议会两院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然后,它必须得到至少一半州的立法机构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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